《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强制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4个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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