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规定,符合我国小企业量大、面广、质量参差不齐、会计基础较为薄弱的现状。
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范围不同。具体来讲,我国主要从企业规模角度进行划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则主要从公众受托责任角度划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换句话说,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所有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实施,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其实施范围远大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于上市公司的范围。
据了解,目前采纳或计划采纳《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部分国家或地区,也并非将其应用于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例如,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在2010年10月研究报告中提出本国企业会计改革的基本构架,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负有公众受托责任的企业(如上市公司),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EUIFRS);二是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的规模较大的企业,执行依据本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后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RSME);三是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的小规模企业(职工人数低于50人、营业收入低于650万英镑且资产总额低于326万英镑的小企业),执行本国制定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FRSSE)。各国也是根据本国国情来决定实施国际准则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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