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是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
正确地填制和严格地审核会计凭证,保证会计凭证的合法性,既是会计核算的起点,也是会计监督的第一道“关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以及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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