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一)本规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不包括个人,但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本规范的纳税人范围。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案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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