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一)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
只能仅仅适用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小而且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对于有能力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正常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能适用本规定。
(二)对这些纳税人设置账簿的变通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不必设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建账,而是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对这些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最低要求
如果上述变通办法仍然难以做到,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比如纳税人没有聘请能力,或者当地没有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可以聘请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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