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跨国经济活动引发的国际税收问题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尽力使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又要打击纳税人的偷漏税活动。为此,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由于受到纳税信息掌握程度的限制,税务机关处理问题的难度较大。许多国家规定,跨国公司有对税务机关提供海外纳税情况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提供纳税活动资料并承担解释,尤其应提供有效纳税证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跨国公司提供情况的真实性令人怀疑,因此,各国应当与其他国家开展税务合作,欧盟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根据欧盟蒙代尔会议有关条款的精神,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盟国家达成了双边协议程序。它使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一种建立在非正式基础上的直接程序解决国际税收问题。双边协议程序允许与税法条款相违背的纳税活动在单个案例中加以调整。双边协议程序还可以划分税种,补充相关法律实体,防止因税法体系不健全而造成的不当现象。双边协议程序在许多事务中实施的结果其实是一种折衷的办法,它既有利于实施国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纳税公司。因此,双边协议程序可以看作是一种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有效手段。跨国公司在签约国面临双重税收时,可以运用双边协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双边协议程序也存在很大弊端,其运用要花费大量时间。纳税人希望有一种快捷的处理方式来消除与税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双重税收问题。此外,它和缔约国的某些法律体系及有关税收政策相抵触,使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难题。为了保护本国纳税人的利益,尤其是为了遵守税收政策秘密,一些国家一般不愿意为得益于他国纳税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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