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如下: 1.纳税义务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这是因为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后,还没有实现销售,不可能根据实际销售收入征税;如果以到岸价格为课税对象,就会使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不一致,从而使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低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因此,应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内容。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可使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一致,税负基本平衡,从而有利于防止盲目进口,保护国内经济的发展。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国家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等文件精神,具体规定如下: (1)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 (2)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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