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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拥有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属于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小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若《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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