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若干批复和规范性文件,而规制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资金拆借合同无效。对于上述认定,法律界多有异议,但目前尚未有规定改变或放宽的动向。不过,仔细研读现行《公司法》,却发现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似与上述司法解释及部门批复和规范性文件并不一致,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行为无效,而遵守上述规定的结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公司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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