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第2项和第3项都是以虚假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其操纵意图比较容易认定。但需要注意,该认定是推定性的,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虽然发生了第2项和第3项交易,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操纵意图,仍然不会被认定为操纵市场。
比较困难的是第1项行为。该项行为由于通过真实交易作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手段,因此,辨别其中的操纵意图就比较困难,否则就很难将投资者的正常投资行为,例如通过交易所的连续购买行为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与操纵行为相区别。在中国目前的实践中,操纵者往往综合使用第1项和第2项、第3项操纵手段,还比较容易认定。如果只有第1项行为,则必须从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去综合认定。在主观方面需要看行为人的交易动机、交易前后的状况、交易形态、交易占有率以及是否违反投资效率等因素,在客观行为方面,则要从行为人是否为市场价格的主导者、行为人是否为某种证券的市场支配者,以及行为人若停止买卖是否导致某种证券之价格暴跌等因素去考量行为的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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