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文件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文件目录(见下文)规定须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补充材料。申请文件目录要求提供的某些材料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发行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履行其对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控制的义务,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内核意见。 3.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4.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其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5.对未按规定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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