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收支业务除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之外,还包括事业活动、经营活动等形成的收支。其中,对于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单位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这里主要以事业(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和支出、债务预算收入和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为例进行说明。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为了核算事业收入,单位在预算会计中应当设置“事业预算收入”科目,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在财务会计中应当设置“事业收入”科目,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1.对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预算)收入,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2.对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预算)收入,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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