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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收支业务除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之外,还包括事业活动、经营活动等形成的收支。其中,对于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单位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这里主要以事业(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和支出、债务预算收入和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为例进行说明。 (一)事业(预算)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为了核算事业收入,单位在预算会计中应当设置“事业预算收入”科目,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在财务会计中应当设置“事业收入”科目,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1.对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预算)收入,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2.对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预算)收入,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