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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作为规章性质的审计规范,是由审计署制定颁布的、对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它主要是对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和进行审计业务管理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是衡量审计业务质量的基本尺度,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最具体、最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则。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国家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审计署自1989年起就着手制定国家审计准则。1996年,审计署发布了38个审计规范。从2000年起,审计署陆续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2010年,根据2006年修正的审计法和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颁布了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将原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通用审计准则规范的内容统一纳入一个完整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该准则正文分为7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200条。
(一)总则
本部分共11条,对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区分、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等作出了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国家审计准则。
考虑到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审计项目之间的差异,为增强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而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审计记录中加以记载。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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