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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资人所提交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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