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能由于新合伙人的加入或者现有合伙人的退出,发生合伙人的变更,从而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变更必然导致合伙权益的变动,下面分别从入伙和退伙两个方面介绍合伙人变更对合伙权益的影响。
(一)入伙
合伙企业成立以后,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其他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如果加入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应与原合伙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即承担原合伙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入伙的具体方法有:向原合伙人购买伙权,或者向合伙企业投入新的资本等。
1.向原合伙人购买伙权入伙
如果是向一个原合伙人购买伙权入伙,与转让伙权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要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且新合伙人要按所取得伙权比例同其他合伙人一样享受各种权利。但是,若新人伙人从多个原合伙人中购买伙权时,在会计处理上就要考虑是采用红利法还是商誉法。采用红利法时,新人伙人的支付金额不论是大于还是小于所得伙权额,会计处理上都与转让伙权完全相同;采用商誉法时,按新入伙人的支付金额和所得相应伙权比例推算出合伙企业伙权总额,再与原伙权总额比较,大于的差额作为商誉,先在原合伙人之间分配后,再按新合伙人实际支付金额作伙权转让分录。
(1)向某一个合伙人购买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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