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股东投资创办的,是投资人的企业,投资者才是企业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人。只有投资者管理企业的职能不缺位,管理企业的职责才能真正落实到位。企业投资者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的最重要的首要的组成部分,这是新《企业财务通则》创新财务管理体制的又一个闪光点,这个闪光点照亮整部新《企业财务通则》,成为新《企业财务通则》中加强财务监管的一条主线。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政府可能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政府出面的宏观管理者,应当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并对此加强监管;作为股东出面的微观投资者,还应当同企业的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一起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是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也可以是企业等法人实体,还可以是自然人。《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企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只要是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就应当按照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切实履行投资者的管理职能。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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