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从事的业务属于涉税服务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涉税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这种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要符合服务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服务的权利;税务师也同样具有选择其所服务对象的自由,在涉税服务对象向其寻求涉税服务时,税务师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服务的选择权。双方依法确立的涉税服务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税务师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涉税服务,涉税服务对象也不得违背涉税服务人员的意志。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