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国家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称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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