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和2016年9月1日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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