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发布的时间和复核(1)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进行复核。 (3)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2.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的调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纳税人因下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申请补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15日内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处理,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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