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本节以下简称本准则)要求,鉴证报告要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1.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所构成,如图5-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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