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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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