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除了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的核算外,最主要的是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因而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批发环节应从价征收5%的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因而卷烟批发企业也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算销售税金,并从当期收入中扣除。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应缴的消费税相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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