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自1998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代收罚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收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各级税务机关的代收机构也可以由各地税务局与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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