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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其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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