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率又有变化。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从价税率11%,从量税率0.005元/支。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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