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要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托方为企业等单位的,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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