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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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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同时废止。(《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6年3月28日财税[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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