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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2015年国务院决定降低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
2019年3月,在部分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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