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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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