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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由此可见,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在宪法规定之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情况。此外,在省级行政区划外,还有与省级行政区划平行、但地位特殊的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以后和1999年12月20日以后,我国行政区划内增加了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特别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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