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活动的概念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等行为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广告活动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广告在发布前负有审查职责,但它们都不是广告活动主体,而分别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 (2)广告活动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这些活动既可由广告主自己进行,也可以由广告主委托他人进行,如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委托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发布等,自行和委托他人进行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均是广告活动的具体表现。 (3)广告活动是一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但不能产生有关广告主体预期的法律效果,还会追究其法律。 2.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签订广告合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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