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是指其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公共交通等。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由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产品只由某一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具有了独占或寡占的地位。在反垄断法上,这类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危害在于排斥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此类行为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因此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可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规则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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