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信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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