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一般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某方当事人,如土地确权裁决等。 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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