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为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新型税务行政复议组织,税务机关应考虑将社会贤达人士、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吸引参加进来。税务机关引进外部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并非仅仅由外部专家起复议案件专业咨询作用,而是需要充分发挥非常任委员对复议案件审理与处理产生真正的实际影响力,从而确保复议办案的中立性、权威性、公信力。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作出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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