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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设定行政强制的主要规定有: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此外,法律还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5)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划分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在实践中应当加以区分。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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