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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协议的各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如果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触发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能够遵守前述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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