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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