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完备的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该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保险是发生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 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现代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为了维护社会安定,通过运用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力量,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才能积聚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社会成员的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件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内容的法律制度。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使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体现不尽相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能够用货币准确衡量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可以用来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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