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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案件申诉代理的概念和引起再审的条件
行政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错误,委托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一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据此可知,行政争议再审的引起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对于“确有错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关于法院应当提交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的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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