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前者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后者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债的保全由于涉及第三人,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对外的效力。债的保全种类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债务履行已经陷于迟延; (4)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必要为其限度。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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