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也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为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作者以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邻接权的主体则是作品的传播者。二是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体现的主要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劳动及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资金的回报所享有的权利。三是权利对象不同。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邻接权的对象则为作品的传播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 1.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义务。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3)图书出版者有权要求著作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4)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5)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到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6)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返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该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7)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8)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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