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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解程序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后才能提出申请,挽救企业的时机较晚,且不能约束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又没有强制批准程序,所以其挽救债务人的强制性效果不如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重要财产设置物权担保的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但其具有简单易行、成本低廉、时间快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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