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董·数智财税AI中枢
比通用AI更懂财税,比传统软件更懂AI。
一群真正“上岗”的数字员工,更高效地替你把财税的活儿干漂亮。
智能体一站汇总·功能更齐全|专业模型加持无“幻觉”|数据可留本地用得放心
立即体验
|
| 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学法、知法、守法——财会人员必知法规知识随查随用>>支付结算法 | 手机观看 |
(一)票据丧失概述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在后种情形下,失票人可能知道谁占有票据,也可能不知道谁占有票据。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付款人在收到挂失通知时,并不知道可能也来不及审查其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在接到挂失通知后,在法定的短期之内,不向任何持票请求付款的人支付票据金额。这样,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就可以赢得宝贵的时间,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来确认票据权利,并最终证明和行使其票据权利。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