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性质不同,外汇市场可划分为外汇零售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外汇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企业、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外汇批发市场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也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管理条例》第五章所称的“外汇市场”,特指银行间外汇市场。
1.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目前,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以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同时包括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2.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集中竞价、双边询价和撮合交易三种交易模式,支持人民币对27种外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南非兰特、韩元、阿联酋迪拉姆、沙特里亚尔、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丹麦克朗、瑞士克朗、挪威克朗、土耳其里拉、墨西哥元、泰铢、哈萨克斯坦坚戈、蒙古图格里克、柬埔寨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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