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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