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也称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2)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简称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针对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提出的竞争关切(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集中申报方可提出旨在减少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提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之前,申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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