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推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税务行动”之一,它的贯彻实施有助于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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