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称母公司为一级法人、子公司为二级法人容易引起误解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经济地位上存在支配与隶属关系,但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企业集团把经济关系中的“二级公司”概念用到法律关系上,称母公司为“一级法人”、子公司为“二级法人”,似乎法人也有高低,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法人”是企业拟人化的称谓,是个法学概念,没有大小级别之分。
从法律层面来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都要以<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分别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定的股东权,以其对子公司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子公司享有母公司及其它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少数条件较好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时,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确定为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授权经营企业,将享受特殊的权利和承担特殊义务,它是一个特殊企业法人,除了遵循《公司法》外,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它专门授权。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股东权,它对子公司的控制力随持股结构和比例变化
母公司作为股东为了确保投资安全和获取利润,必然十分关心行使自己的股东权。但有的母公司把股东权视作旧体制的行政管理权,对子公司管理沿袭传统方式,导致母子公司关系不顺。那么什么是股东权?股东权是个法学术语,后来才引入经济学中,通常我们将其定义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权按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分类,我国法学界按股东权行使目的将其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股东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也可解释为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会计文件和账簿查阅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聘任命请求权、公司解散或重组请求权等。这些权限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归纳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内容体现在股东(大)会职权的条款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则明确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经济学上将股东权分为剩余索取权与企业控制权,其中剩余索取权是股东对于公司经济利益上的请求权,最主要的是公司在发放职工工资、偿还债权人到期债务以及交税后,股东对剩余收益分配的请求权。企业控制权是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也可表述为投票表决权。
股东权的大小随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多少而定,其中:母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经常被视作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就是母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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